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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发布日期: 2016-07-19  信息来源:

 

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土地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

 2、地籍调查   权属调查、地籍测量

 3、权属审核   地籍科对申请表、地籍调查成果及材料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   符合发证要求后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交文件、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委托书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图件

4、宗地地价资料

5、其他证明文件

 

土地登记申请时限: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3、乡(镇)、村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及有关协议申请土地登记。

4、土地使用期届满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用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5、依法转让、继承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交换、调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新设股份制企业、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及因其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土地使用权双方,应当在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合同或协议到核发土地证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6、依法买卖、交换、分割、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土使用权双方应当在房产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7、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更改名称、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现状及其他条件,应当在接到批件之日15日内到核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8、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证书和抵押合同及有关证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9、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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