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告
鹤国土储告字(2017)5号
发布日期: 2017-12-25 信息来源:
鹤岗市矿山地质环境项目区土地收储公告
鹤国土储告字(2017)5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鹤岗市人民政府批准,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依法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区内土地实施政府储备。如单位、组织或个人对下列土地权属及政府储备决定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鹤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
鹤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区土地收储公告
辖 区 |
土地位置 |
所在项目区 |
土地面积 (公倾) |
兴山区 |
兴山区兴山路南侧 |
鹤岗市原欧亚煤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
3.0539 |
特此公告
公告时间: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5日
联系电话:0468-335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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