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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3  信息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鹤岗市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市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作用,加强对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时监督,规范审批行为,提升审批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结合市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及网上行政审批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一、工作分工 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监察市直部门的网上审批工作。   

  1.实时检查和监督市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网上审批过程。   

  2.预警和规范市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   

  3.评估市直部门审批效能。   

  4.监察市直部门网上咨询与投诉办理情况。   

  (二)市直部门负责监察本部门内部的网上审批工作。   

  1.实时监督本部门网上审批情况,督办预警信号,反馈相关问题。   

  2.办理并反馈催办或立项调查的审批事项。   

  3.分析本部门审批效能。   

  4.受理本部门网上咨询与投诉。   

  二、内容及程序   

  (一)超时审批事项监察。市政府办公室对网上办理总时限超时的审批事项办理部门进行催办,收到催办通知的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作出回复,说明审批事项超时的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未作出回复的,市政府办公室对其进行立项调查,收到立项调查通知的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并说明审批事项超时和未回复催办通知的原因。   

  (二)多次补正申请监察。市政府办公室对补正次数超过2次的审批事项办理部门进行立项调查,收到立项调查通知的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作出回复,说明原因。  

  (三)办理条件真伪监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人口库、企业法人库、组织机构代码库和税务登记库等数据库中的信息不相符,但仍审核通过的审批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部门进行立项调查,收到立项调查通知的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作出回复,说明原因。   

  (四)网上公示内容监察。市直部门要在网上告知单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因告知单内容不全,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履行申报程序的,市政府办公室对其进行立项调查,收到立项调查通知的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补全一次性告知单中的内容。市政府办公室向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报立项调查结果。   

  (五)网上咨询与投诉受理。市直部门要对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网上咨询与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在接到咨询或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规定时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市政府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进行立项调查,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报立项调查结果。   

  (六)审批效能评估。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市直部门的审批效能、业务量、人员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估结果。年度效能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审批效能的依据。   

  三、立项处理   

  立项调查的审批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对其立项恢复。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但部门及时作出纠正的,市政府办公室对其立项办结并归档;部门未及时作出纠正的,市政府办公室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  

  四、责任追究   

  (一)存在行政过错的,市政府办公室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追究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  

  3.移交市监察局问责。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  

  1.因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问题发生的。   

  2.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免予追究的情形。   

  五、其他   

  (一)市直部门内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由本部门的监察室负责,监察内容及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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