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政策法规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0-11-19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地质勘查专项经费在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是指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由国家和省财政经费投资立项进行的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重大地质灾害的勘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地质勘查专项经费来源包括:
  (一)省地勘费中用于地质勘查的经费;
  (二)省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补助款;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留成用于地质勘查的专项资金;
  (四)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
  (五)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其他地质勘查经费。
  
第四条 凡申请使用以上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的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申请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省内具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地勘单位,根据全省地质勘查规划、计划,结合当地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按专项经费来源申请地质勘查项目。
  
第六条 凡申请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照省和各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的要求,编写和提交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作范围(经纬度座标)及起止时间、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及综合分析、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作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预期成果及预期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及依据、质量保证措施、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等。
  (二)反映立项申请范围、勘查对象和研究程度的地形地质图、工作布置图及有关图件。
  (三)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 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应在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一年立项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第八条 申请省财政地质勘查补助款的项目由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经所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附审核意见。汇总表须按“择优选项、急需先上”的原则明确项目排序。
  
第九条 对省财政地质勘查补助款项目的立项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确定项目计划,并下达地勘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条 申请省财政地质勘查补助款的项目,地方或企、事业配套资金占省财政补助款的比例必须在1:1以上。并应证明地方配套资金来源、投入经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其他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厅长办公会或厅专题会审议确定,下达地勘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及相应业务范围的地勘单位根据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书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书。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设计书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设计书送审稿及相关图件,一式五份。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设计审查的内容:
  (一)编写设计、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二)地质勘查工作目的、任务和预期成果;
  (三)拟采用的地质方法、手段;
  (四)技术要求、技术路线和工程布置;
  (五)设计工作量和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六)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项目设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质勘查设计审查意见书》。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地质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书及审查意见,按规定期限完成地质勘查工作任务。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设计。
  
第十七条 设计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按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地质勘查专项经费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为确保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从事地质调查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办理地质调查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开工报告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采用季度检查、年度报告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地质勘查成果及各项工作质量情况;
  (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发现地质勘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拨地质勘查专项经费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拒不交还款项的,取消其申请项目的资格,省国土资源厅不再受理其所在设区的市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立项申请。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二)未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进度施工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专项经费被挤占、挪用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不按要求提供季度检查和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第二十五条 验收依据。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省厅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计划、批准的设计和国家预算内资金管理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审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主要地质成果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主要实物工作量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规范布置、实施,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三)各项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并及时归档;
  (四)提交的成果(报告、图件、表格、影像等)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财务决算明细表;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查成果经审查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成果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质勘查专项经费与企事业单位配套资金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在发生转让行为时,须经评估确认后按出资人各自投入的比例享受出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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